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林建慶 訴訟代理人 林淑滿 被告 林阿暖
林漢基 李國章 李文龍 李文育 李文俊 李義焜 林阿費 陳亦精 林益欽 林漢昌 林其財 洪淑靜 洪時欣 洪心惠 張芷瑄 林建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楓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3,739元【(宜蘭縣○○鎮○○段○○○○號土地面積4309.2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097元/㎡×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9/144)+(同地段138地號土地面積356.9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800元/㎡×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9/144)+(同地段139地號土地面積41.8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800元/㎡×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9/144)=2,963,73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