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530號上訴人即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九年度婚字第五三0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培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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