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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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03號聲請人 許景峯 相對人 侯聯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與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於民國109年7月13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志亨本票附表:至110年7月19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與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111年度司票字第00040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備考(新臺幣)001109年7月13日2,500,000元未記載109年7月13日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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