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債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7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臺灣富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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