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99年度執字第3803號、執聲字第1236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偽造文書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偽造文書二罪,先後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237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及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95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 前開 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95號尚判處被告另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二千元確定部分,並非宣告多數罰金,即無定應執行之刑存在,是聲請書附表記載為被告犯侵占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二月另併科罰金新台幣二千元」應係誤載,而上述罰金則應依法執行,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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