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字第四七九七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四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許金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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