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群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群榮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群榮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之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件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