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9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927號,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0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7月9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扣除在途期間2日,迄7月21日上訴期間屆滿,茲竟遲至同年7月2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及在途期間2日,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