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25號聲請人 蔡錦雲 代理人 陳美馨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4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1年6月18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月20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1年11月20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股票,亦無人提出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社廣告刊登證明單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1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解景惠┌───────────────────────────────────────────────────┐│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EA158│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EA159│股票│1│10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EA160│股票│1│10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EA161│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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