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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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21號聲請人 莊富安 相對人卓慧即 卓秋微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73條、第114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卓秋微(嗣改名為 卓明璋 )於民國97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8年2月1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第三人卓秋微於101年2月27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2年1月7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登記原因:分割繼承),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特約事項、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7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32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鎮區○○鎮段│461-6│旱│567.00│4分之1│├──┼───┼────┼────┼───┼─┼────┼────┤│002│台南市○○鎮區○○鎮段│510-1│旱│3500.00│8分之1│├──┼───┼────┼────┼───┼─┼────┼────┤│003│台南市○○鎮區○○鎮段│511│旱│485.00│4分之1│├──┼───┼────┼────┼───┼─┼────┼────┤│004│台南市○○鎮區○○鎮段│542│田│2939.00│8分之1│├──┼───┼────┼────┼───┼─┼────┼────┤│005│台南市○○鎮區○○鎮段│546-4│旱│191.00│4分之1│├──┼───┼────┼────┼───┼─┼────┼────┤│006│台南市○○鎮區○○鎮段│546-10│旱│169.00│4分之1│├──┼───┼────┼────┼───┼─┼────┼────┤│007│台南市○○鎮區○○鎮段│547-1│旱│320.00│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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