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明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三六0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明丞因犯偽證、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宋明丞因犯偽證、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附表:
受刑人宋明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證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16日至│99年2月23日││││100年9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2826號│撤緩毒偵字第12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710號│2337號│││├────┼────────┼────────┼────────┤││判決│101.05.03│101.10.19││││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判決││710號│2337號│││├────┼────────┼────────┼────────┤││判決│101.05.03│101.10.19││││確定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185號│執字第128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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