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4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黃柏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逸鵬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區○○段地號1251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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