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253號聲明人乙○○
丙○○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等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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