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戒毒偵字第74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前淨重零點壹玖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7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
0.197公克),經檢驗確呈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7年5月14日航藥鑑字第0972468號毒品鑑定書(聲請書誤載為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
0.199公克,驗後餘重0.197公克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5月14日航藥鑑字第0972468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足認本件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7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至鑑驗耗費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