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245號聲明人丁○○
甲○○○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丙○○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如不能補正,請說明理由。
二、補正聲明人乙○○之印鑑證明書。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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