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馮美雲 (原名 馮莉茹 )
羅淑英 (即 吳文荐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羅淑英(即吳文荐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文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馮美雲(原名馮莉茹),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