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鈺豐 (原名 陳國敬 )、 蕭毓慧 (原名蕭月娥即 蕭德之 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借款,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務人計2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