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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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淑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字第1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淑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淑娟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淑娟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具狀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3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10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89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附表:受刑人林淑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1日│106年3月21日│106年4月5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9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9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8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03號│106年度訴字第403號│106年度訴字第5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18日│106年7月8日│106年9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03號│106年度訴字第403號│106年度訴字第542號││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18日│106年8月18日│106年10月25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執緝字第58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執緝│││有期徒刑8月)│字第60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6日│106年1月31日│105年12月3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88號│106年度偵字第1968號│106年度偵字第196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42號│106年度訴字第689號│106年度訴字第6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8日│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42號│106年度訴字第689號│106年度訴字第689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25日│107年4月9日│107年4月9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執緝│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執字第1639號(編號5至10已定應執行│││字第59號│有期徒刑4年)│└─────────┴──────────────┴─────────────────────────────┘┌─────────┬──────────────┬──────────────┬──────────────┐│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3日│106年2月25日│105年12月3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968號│106年度偵字第1968號│106年度偵字第196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89號│106年度訴字第689號│106年度訴字第6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89號│106年度訴字第689號│106年度訴字第689號││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9日│107年4月9日│107年4月9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執字第1639號(編號5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2日│105年12月12日│105年12月2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968號│106年度偵字第2433號│106年度偵字第243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89號│107年度訴字第66號│107年度訴字第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21日│107年5月9日│107年5月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89號│107年度訴字第66號│107年度訴字第66號││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9日│107年5月28日│107年5月28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執緝│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8號(編號5至10已定應執│字第1778號│字第1777號│││行有期徒刑4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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