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報為中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應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或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宛儒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報為中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應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或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