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034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由債權人(非其所屬台北分公司)出具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