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業務侵占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業務侵占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