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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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3月15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重訴字第2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389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但於上開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故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林水城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