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 林錦雀 訴訟代理人 王雅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東清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以東地所字第073900號登記、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經核兩者標的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系爭抵押權所供擔保之系爭房地之價值經核為1,605,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8,400元/平方公尺×86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22,600元=1,605,000元】,少於所擔保之債權額240萬元,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附表(土地)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東縣臺東市臺東段4-28586.00全部(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樓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805臺東段4-258地號水泥磚木蓋瓦/1層40.15廚房,面積10.95全部臺東縣○○市○○路0段00巷00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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