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7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件編號1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件編號2之竊盜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為竊盜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