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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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36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江至欣 臺中市○區○○路○○○號4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建新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許建新已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死亡,此有許建新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債務人許建新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