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 賴森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森源 、承租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