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郭美凰郭美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068,903元,應徵裁判費150,92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莊俊華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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