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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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30號
原   告  周耿勛
訴訟代理人  邱家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緣 間因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並提出本件車位市價證明或購買金額證明,並按此價
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 板簡 字第 2330 號裁定(106.10.2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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