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30號
原 告 周耿勛
訴訟代理人 邱家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緣 間因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並提出本件車位市價證明或購買金額證明,並按此價
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