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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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291號
原   告  陳思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 板簡 字第 2291 號裁定(106.10.2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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