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25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6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01日起至100年11月01日止,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第一個月至六個月固定利率百分之2.68,第七個月至十二個月固定利率百分之2.88,第二年起依聲請人公告指標利率加百分之1.75機動計息,嗣後按聲請人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一紙,交與聲請人收執。
(二)詎債務人借款後竟未依約履行清償,目前尚欠新臺幣82,494元整,分期攤還本息自民國98年03月01起即未償付,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就所欠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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