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25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具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85年2月16日起至105年2月16日止,借款期間20年,前5年按月付息,第6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算。利率依年息6.025%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自到期日起,其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料前開債務人於民國98年3月16日起,即未依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尚欠本金796,369元暨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償還全部借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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