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立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 文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15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1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幸芳┌────────────────────────────────────────────────────┐│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立鈿科技有限公司王│第一商業銀行 竹溪 分│101年9月15日│9,062元│DA0000000││││文泉│行│││││├──┼─────────┼─────────┼───────┼─────────┼────────┼──┤│002│立鈿科技有限公司王│第一商業銀行 竹溪分 │101年9月15日│3,948元│EA0000000││││文泉│行│││││├──┼─────────┼─────────┼───────┼─────────┼────────┼──┤│003│立鈿科技有限公司王│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101年9月15日│12,695元│EA0000000││││文泉│行│││││├──┼─────────┼─────────┼───────┼─────────┼────────┼──┤│004│立鈿科技有限公司王│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101年9月15日│19,513元│DA0000000││││文泉│行│││││├──┼─────────┼─────────┼───────┼─────────┼────────┼──┤│005│湧基營造工程有限公│京城商業銀行中華分│101年8月31日│171,290元│0000000││││司│行│││││├──┼─────────┼─────────┼───────┼─────────┼────────┼──┤│006│允誠營造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佳里分 │101年8月25日│82,388元│DA0000000│││││行│││││├──┼─────────┼─────────┼───────┼─────────┼────────┼──┤│007│六億開發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南台南│101年8月25日│20,187元│HN0000000││││司│分行│││││├──┼─────────┼─────────┼───────┼─────────┼────────┼──┤│008│城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台灣銀行六甲頂分行│101年9月20日│73,185元│AD0000000││││司 孫寬仁 ││││││├──┼─────────┼─────────┼───────┼─────────┼────────┼──┤│009│ 康家勝 │台南農會信用部 和順 │101年9月20日│150,000元│FA0000000│││││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