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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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480號上訴人夢奇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彩雲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葉芸君 律師被上訴人亞普拉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薰香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
謝秉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上訴人應補充說明之事項:㈠上訴人主張曾於108年10月間提供原證4(2019冬季視覺行銷
企劃案)、原證5(報價單)、原證6(報價單)之文書予被上訴人,請具體說明係於「何日」以「何方式」提供予「何人」,並提出如LINE對話紀錄截圖之佐證。
㈡上訴人主張原證9係屬原證11報價單中何項目之工作內容?上
訴人主張原證9係何時與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討論?㈢原證11報價單項次1之「12/18與場記共同整理建檔服裝商品
分類,選與確認定MD主視覺商品特性」,此部分項目內容具體為何?㈣原證11報價單項次2「拍攝前確認服裝與運送」,所謂「確認
服裝」之內容為何?與項次1、項次3之工作內容有何區別?㈤對於被上訴人抗辯原證11報價單項次2「拍攝前確認服裝與運
送」之「運送」部分實際上僅有攔一台計程車等語,上訴人有何意見?㈥原證11報價單項次5之「平面作品美編排版外加系列組合商品
」是否包含上訴人所主張之修片100張之工作?所謂「系列組合商品」內容為何?㈦原證23光碟內「本次拍攝前製作業過程之影像及照片」內之
各檔案,請以附表方式具體陳明各檔案之內容、拍攝時間、出現人員為何人。
四、被上訴人應補充說明之事項:㈠請具體說明被上訴人所抗辯兩造於108年10月間約定之拍攝內
容為何?原先約定拍攝日期為何?㈡兩造究有無於108年10月間約定前往五指山拍攝動態攝影?㈢被上訴人是否係於109年1月15日取得上訴人所提供修圖後之
相片之USB?(即原證23光碟內容中「最後完成修片100張」影像)㈣對於原證23光碟內容之形式真正有無爭執?㈤對於原證25之債權轉讓協議書有何意見?㈥請提供被上證1之LINE對話紀錄其中108年12月25日至109年1月30日間之對話紀錄。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