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49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北簡字第13493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黃威
被   告  葉雪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12月20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若萍
                 書記官 賴敏慧
                 通 譯 吳亞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原債權人即訴外人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間之契約約定書第9
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中國信託申請辦理信用貸款,借款新臺
幣(下同)2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1年5月9日起至
94年9月23日止,利息按固定年息18.5%計付,遲延清償時
,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且應依當時累計應償還本
金餘額按年息18.5%計算。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主
文所示之本金、利息未付,嗣原告輾轉自中國信託受讓該筆
債權,爰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專案貸款申請書、簡易通
信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債權讓與同意書、債權讓與證明
書及登報資料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職權宣告原告勝訴部分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賴敏慧
法官吳若萍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980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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