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債務人甲○○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⒈釋明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⑴債務人自陳因幫客戶作業績而大額刷卡消費,請詳細說明原由並提出相關事證。
⑵債務人自陳遭朋友倒會而負債,請具體說明倒會原因、負債金額並提出相關事證。
⑶債務人自陳曾變賣房屋還債,請說明賣得價金、房貸債務額
、會腳債務額,並提出提出上開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異動清冊(索引)、房屋買賣契約書、房貸債務及會腳債務之清償證明。
⒉釋明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⑴說明債務人目前之工作內容、地點、時間及收入。
⑵提出債務人之在職證明。
⑶提出債務人民國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⑷提出債務人自97年1月起之薪資轉帳資料。
⑸提出債務人99年度之薪資單(明細)或薪資袋等其他薪資證明文件。
⒊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⒌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表編號:
PLR2)。
⒍據債務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顯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債權達
新臺幣(下同)1,358,568元。說明該第三人之基本資料及有無取得執行名義(諸如支付命令或確定判決等),並提出對第三人之債權證明文件。
⒎釋明債務人每月支出之必要性:
⑴提出租賃契約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並提出所承租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
⑵說明所承租房屋之坪數、現居住成員。
⑶債務人居臺北縣汐止市,以內政部公布99年度臺北縣最低生
活費10,792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保險等費用)核之,債務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應以至多10,792元為當,債務人似有未撙節支出、不當浪費之情形。債務人應重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明細,並說明其陳報費用數額逾10,792元部份有何必要性。
陳明 日後若裁定開始更生,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含還款來源、清償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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