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再易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89號再審原告 張宴煒 兼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洪美珠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林玫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5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5,193元,應徵裁判費1萬7,53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許旭聖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