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595號上訴人 陳榮益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湯秀香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334,2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349元,除已繳納43,080元外,尚餘82,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吳國聖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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