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4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薛仁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温錫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7,0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48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提示日)││├─┼───────────┼───────────┼───────────┼────────┤│1│109年5月30日│150,000元│110年4月23日│AG0000000│├─┼───────────┼───────────┼───────────┼────────┤│2│109年4月30日│37,000元│109年4月30日│AE0000000│├─┼───────────┼───────────┼───────────┼────────┤│3│108年12月30日│100,000元│108年12月30日│FA0000000│├─┼───────────┼───────────┼───────────┼────────┤│4│109年5月30日│70,000元│109年6月1日│AG0000000│├─┼───────────┼───────────┼───────────┼────────┤│5│109年2月29日│60,000元│109年3月2日│AT0000000│├─┼───────────┼───────────┼───────────┼────────┤│6│109年3月30日│60,000元│109年3月30日│AT0000000│├─┼───────────┼───────────┼───────────┼────────┤│7│109年1月30日│60,000元│109年1月30日│AT0000000│├─┼───────────┼───────────┼───────────┼────────┤│8│109年4月30日│60,000元│109年4月30日│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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