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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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郭季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叁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之虞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笫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12月1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後於95年1月24日經本院發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笫4條笫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笫101條笫1項笫3款羈押原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5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勇如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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