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5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50號

原告 陳采風

被告 簡宇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8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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