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50號
原告 陳采風
被告 簡宇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8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50號
原告 陳采風
被告 簡宇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8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