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66號聲請人 邱淑玫鋼暐金屬材料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6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鋼暐金屬材料行│華南商業銀行員│101年8月5日│20,000元│0000000││││邱淑玫│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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