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猥褻光碟壹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14
1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之猥褻光碟共1片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
1項第4款、第8款規定,於民國97年10月31日以97年度偵字第2314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猥褻光碟1片,屬被告所有,並供妨害風化而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有本院調閱之上開偵查卷宗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猥褻光碟共1片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