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任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六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任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任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一0四年六月十六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3、4、5為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6、7、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則本件屬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於一0四年六月十六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任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12.28│102.12.28│103.05.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228號│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39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103年度訴緝字第339│103年度訴緝字第339│103年度訴字第1299││事│案號│號│號│號││事├──────┼─────────┼─────────┼─────────┤│審│判決日期│103.11.28│103.11.28│103.12.1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103年度訴緝字第339│103年度訴緝字第339│103年度訴字第1299││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12.19│103.12.19│103.12.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之案件│勞動│動│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73號│字第1374號│字第1299號(編號3-4│││發監│發監│,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發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任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05.14│102.11.24│103.11.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92號│字第1466號│字第165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299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0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2.11│104.01.30│104.02.1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299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0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12.24│104.03.09│104.03.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之案件│││動│├────────┼──────────┼──────────┼──────────┤││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助│││第1299號(編號3-4,│第4109號│字第766號(編號6-7,││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發監│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發監││)│││││發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任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3.11.07│102年4月間某日-102年│││││12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652號│第181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71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2.10│104.05.12││├─┼──────┼──────────┼──────────┼──────────┤│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71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6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3.17│104.05.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之案件│動│動││├────────┼──────────┼──────────┼──────────┤││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字第766號(編號6-7,│第8000號│││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發監109.11.6期滿││││)│││││發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