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9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育群 、 王武義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
先位之訴請求㈠確認被告王育群、王武義就所有新北市○○區○
○段○○○○號權利範圍4分之1土地,及其上37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街○號三樓,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95年8月
28日之買賣關係不存在。㈡被告王武義應將系爭房地於民國95年
9月4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以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95
年莊登字第309470號收件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備
位之訴請求㈠被告王育群、王武義就所有新北市○○區○○段○○
○○號權利範圍4分之1土地,及其上37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街○號三樓,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95年8月28日買
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
王武義應將系爭房地於民國95年9月4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以新北
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95年莊登字第309470號收件所辦理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先位之訴系爭房地之鑑定價格2,15
1,447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51,447元,備位之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原告所得之利益即債權金額197,368元,應以先位之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裁判費,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原
告僅繳納2,100元,尚不足20,2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20,284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