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7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現另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6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4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