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469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奇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乙○○間請求撤銷買賣行
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
7,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