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晁亨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執聲付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晁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晁亨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43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4347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游士珺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舒方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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