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60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隱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隱洲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92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