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174號原告 曾慶萍 被告 賴偉權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299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是以,原告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即與法定程序有違,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賴偉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審理並於同日10時17分辯論終結。
本件原告於刑事案件部分辯論終結後之112年9月27日上午11時才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這有蓋於起訴狀上的本院收狀戳記足憑。是以,依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的民事訴訟,她的假執行聲請亦因失去依據,應併予駁回。另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亦即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呈樵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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