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4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4388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柏力 原審選任辯護人 何皓元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國豪 原審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 律師
戴宇欣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9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